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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住铁力市**镇**街**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2019年8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强制措施情况

刑事拘留(√)

日期

2019年9月30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0月7 日

2020年6月19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9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桃山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铁力市桃山旅游路五公里木材检查站南处时,在与两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挂车会车时,将前方推手推车的行人被害人高某某撞倒,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电话后,并让其亲属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证据清单

1.书证

侦破经过(√)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谅解书、赔偿协议(√)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罪名认定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自首(√)

量刑建议

有期

徒刑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备    注

1. 被告人刘某某住铁力市**镇**街**场

2. 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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