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住铁力市**镇**街**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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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2019年8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铁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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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刑事拘留(√) |
日期 |
201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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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0月7 日 2020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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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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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9月29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桃山旅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铁力市桃山旅游路五公里木材检查站南处时,在与两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挂车会车时,将前方推手推车的行人被害人高某某撞倒,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电话后,并让其亲属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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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侦破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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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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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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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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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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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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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伊春市公安交警支队桃山大队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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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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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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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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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 徒刑 |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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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刘某某住铁力市**镇**街**场; 2. 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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