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垫江**中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甘******的大中型拖拉机由垫江县高峰镇三皇庙往高峰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垫江县垫涪路垫江段12KM+200M附近弯道下坡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路边行人谭某某、胡某某、彭某某发生刮碰,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彭某某受伤。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其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9月29日,刘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谭某某近亲属人民币337800元,刘某某取得谭某某近亲属的谅解;2019年10月22日,刘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彭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彭某某的谅解;2020年2月25日,刘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胡某某人民币44325元,并取得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发还清单、交通事故照片、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垫江农机监理函[2018]41号函、酒农机监函[2018]17号函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垫公鉴(病理)[2019]42号检验报告、渝鑫技术鉴字[2019]T6-1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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