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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乘坐的辽C****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沈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市弓长岭区三星村147公里700米处时,因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在雨水路面打滑失控撞上道路北侧行道树后,车辆落入道路北侧沟内,致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头部等处受伤,杨某某鼻部等处受伤。经辽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弓长岭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案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超载驾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刚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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