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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家属院**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19年0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K******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沿枪张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市建安区张潘镇公路古城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徐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剐蹭相撞,造成被告人徐某某受伤后死亡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 察 员:赵志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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