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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糖酒公司”家属楼。2015年10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7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西三环三桥立交匝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桥新街处进入三桥新街时,适逢被害人黄某甲驾驶邦德富士达牌两轮电动车沿三桥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擦挂,致使两轮电动车倒地,造成黄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黄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9日死亡。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系******症而死亡。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穆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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