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2********, 汉族, 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现住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群众。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肇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6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E****W号**牌小型轿车沿肇源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肇源县**镇**屯路口处时,遇行人王某某、孙某某由南向北横过公路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无责任,行人孙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在事故现场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据、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党员情况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
2.证人康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光盘;
4. 鉴定意见;
5. 交通肇事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处罚,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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