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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刘某某,男性,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4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花园****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人毕明雄,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 月19日8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四轮汽车搭乘许某某、雷某某、张某某从丙谷镇新安村四社沿村道公路往头碾街方向行驶,当车行经一弯道路段时车辆驶出其车行方向右侧路外坠于坎下,造成雷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8月19日经攀枝花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2019年9 月4 日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 月3 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雷某某全身外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尚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花园**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37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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