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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所地均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小型客车,途径城厢区荔城路杰士登酒店门前人行横道处,与正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因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陈某乙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场等候处理,后被公安民警带至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至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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