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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7时1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环岛往**大桥方向行驶,至**省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福州仓山****号两轮电动车相碰撞,致使该电动车倾覆,后闽****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碾压处于倒地状态的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3501051201900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自行投案并对其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获得赔偿款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省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及死亡公证书、收条、火化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病(尸检)鉴字第10318号尸检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05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痕鉴(安全状态)字第205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痕鉴(痕迹)字第20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鉴字第11477号司法鉴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19]毒(血检)鉴字第11478号司法鉴定书、马尾区公安局马公尿检字[2019]第001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6.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忠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福州市马尾区**镇***,联系方式:1864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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