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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F6****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漳平市新华加油站天守站(天守超纤集团旁)出发,沿菁华大道往漳平市和平镇方向行驶。15时6分许,至菁华大道与和平北路交叉路口西南侧菁华大道路段,被告人刘某某驾车从中间直行车道向右变更至右转弯车道要右转弯进入和平北路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的由余某甲驾驶的闽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余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闽F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及通知120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余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急诊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

5.漳平市公安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事故现场路口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且书面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漳平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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