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D4****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武山县城关镇东顺街自北向南行驶至东顺街与新兴路交叉路口路段向右转弯时,其车右侧将何某某同向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刮撞倒地并碾压,致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形成死人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10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从所送何某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2019年12月11日,经甘肃省武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死者何某某符合交通肇事所致颅脑崩裂死亡。
2019年12月23日,经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无责任。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和死者何某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死者何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8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圆整),何某某家属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玲
检察官助理:赵亚福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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