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7********,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镇**村**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P6****小型轿车沿溧阳市002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5km+450m左右处,撞到同方向前方的行人柳某某,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镇**村**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