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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男,1976年10月5日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中茂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雷锋镇和康园小区4栋1501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镇**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岳某某雷锋镇雷锋村小鱼塘组360号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驾驶湘AT5328湘******重型自卸货车在长沙市岳某某梅溪湖路长沙市岳某某**路节庆路口路段右转进入节庆路时,由于其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够,未及时发现在其前方同车道内被害人赵静赵某某驾驶由西往东方向正常行驶的两轮电动车,导致其所驾驶湘AT5328湘******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赵静赵某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赵静赵某某连人带车倒地,湘AT5328湘******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又碾压赵静赵某某身体,造成两车受损及被害人赵静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博楚君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成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海林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xxxx****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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