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随州市曾都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24 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鄂S*****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0 国道随州市曾都区万店段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1138KM+300M万店镇农商行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男,殁年51岁)撞倒在地,随后陈某甲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未知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甲和未知名肇事司机驾车逃离现场。当晚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被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陈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未知名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肇事司机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0毫克/100毫升。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角痕迹符合与行人发生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1)转向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00元,且已支付到位,被害人亲属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被害人陈某甲的个人身份信息、殡仪馆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刘某乙、陈某乙的证言;3. 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玲玲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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