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0时许,刘某某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G34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斗笠村一组路段时(鄂H*****小型轿车速度经鉴定为62.8km/h,道路限速为50km/h),与站立在人行横道(横道线已磨损)的行人郑某某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7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资料、被害人郑某某的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龚良权

                           检察官助理 朱 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号**栋**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887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