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英山县**有限公司司机,住英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0时6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鄂J*****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温泉镇温泉南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山水名居小区路段时,与同向右前方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无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挂擦,致摩托车倒地、被害人被碾压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英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事故发生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婵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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