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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刘某乙、米某甲从宣某某**乡**村**组谭某某家往**村**组行驶。16时20分,当车行至**村**组小地名“**槽”路段时,因刹车制动无效,车辆翻覆下坎,致刘某乙当场死亡、刘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及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鉴定,涉案三轮摩托车右后轮制动性能无效。被害人近亲属放弃要求赔偿,并谅解被告人。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米某乙、张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宣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宣)公(司)鉴(法)字[2020]06号、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明知是安全机件失灵、无牌证的机动车而驾驶,虽未能赔偿被害人米某乙经济损失,但已尽赔偿手段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菊萍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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