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鄂K****6号二轮摩托车沿云某某**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左侧车道时,与对向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易某某(重伤二级)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易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身份信息、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信息、刘某某体检记录及伤情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云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0712-4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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