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右侧广角外视镜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行车制动性能差且超载(核载17670kg,实载23200kg)的浙CM****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瑞安市潘岱街道驶往马屿镇马北村方向。7时52分许,车辆由东往西行经322国道27km+800m即瑞安市马屿镇马北村与双屿南路交叉路口地段右转弯时,车辆碰撞并碾压自东往西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余某甲,造成余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肇事的浙CM****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瑞安市万家运输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余某甲的近亲属共计人民币140万元,被害人余某甲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五查一联系”结果审核表、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称重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保险单、营业执照、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物品发还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履行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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