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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暂住临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备案号“临海20****”二轮电动车从临海市桃渚镇芙蓉村驶往临海市桃渚镇上蒋村,17时40分许,行驶至小杜线7KM+100M处即临海市桃渚镇上蒋村路段因疏忽大意与同方向在前方右侧行走的被害人蒋某某、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许某某受伤,蒋某某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4日死亡。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因疏忽大意与同方向在前方右侧行人发生碰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打电话给其丈夫,其丈夫报警,后在现场向出警的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通话详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火化登记表、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放弃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申请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韩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临海,联系电话1850576****,被害人蒋某某家属联系电话1311655****,被害人许某某家属联系电话1582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证据材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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