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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2019年11月5日因交通肇事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H****(已注销)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洛南县城沿***省道由南向北行至**村**组路段时,将前方行人马某某碰撞,致刘某某、马某某倒地受伤。当日23时许,马某某因伤势严重在转院途中死亡。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2020年4月22日

附:卷二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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