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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号**单元**室,因交通肇事罪逃逸,于2019年2月1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8日由本院做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于2019年3月2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20时左右,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孟津县小浪底专线**村**公交站牌处,超车时撞住道路上的行人乔某某及同向右侧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乔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刘某某驾车未报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2019年2月22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乔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乔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刘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孟津县**镇**村**组**号**单元**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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