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402198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安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辛集市**派出所北侧路段,车辆右前方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温某某相撞,造成温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当日7时30分许,路人发现该事故后报警。2020年1月6日交警电话告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上午刘某某主动到辛集市交警大队说明事实经过。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 补充侦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交警大队答复函,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警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及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及温某某家庭成员证明;2、证人证言:孟某某、马某甲、孙某某、温某甲、马某乙、赵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辛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三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群茹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