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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11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03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D*****/鲁D****大型汽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马某甲发生碰撞,致马某甲当场死亡。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0月14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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