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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9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号“金杯”牌轻型货车,沿梅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路段时,与前方顺行邢某甲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邢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单、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诊断证明书、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邢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建民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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