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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58********,汉族,高中文化工人,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大庙镇某某村2021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未登记的安全设施不全的低速自卸货车行驶至承德县高寺台镇某某村某某路段倒车时,与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甲相撞,造成刘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条件记录、交通事故痕迹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在原地等待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森

                                               检察官助理 王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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