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满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05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B****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承秦出海路(S251)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九虎岭村路段时(S251 85KM),与行人何某某相刮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半挂牵引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等书证;3.杨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丽娜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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