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冀B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新道与站前路交口右转弯时,与沿站前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证人刘某乙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乘车者被害人贾某某)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贾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
经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证人刘某乙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贾某某无责任。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爽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336****;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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