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农民。2010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2020年8月19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满城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3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FU****-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保涞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满城区**村路段时,与行人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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