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某某**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B*****号北京现代牌白色小型轿车顺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乐某某毛庄镇前黑王庄村南一“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崔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事双方车辆(含毛庄镇前黑王庄村疫情执勤点用房)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7、到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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