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路**楼**单元**室,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街**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辽A****7轻型厢式货车,沿苏家屯区沈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桥北20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称重单、死亡法医学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桂秋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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