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装载家具由老车站东路**家具店出发送家具到城厢镇镇仔村。10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全南县城厢镇老车站东路南粤液化气站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谢某某经全南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1月19日9时18分许死亡。经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勇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