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8月4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306县道流均镇四岔河十字路口右转弯往北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陈某某超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文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事故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逃逸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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