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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H17***号轿车载被害人许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沿涟水县保滩镇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保滩镇洪荡村二组路段时,撞到路边大树,致许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许明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4日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锐

 2019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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