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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句容市宝华镇仙林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当行至句容市宝华镇仙林大道仙林悦城门口地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耿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耿某某受伤。经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耿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尚未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顾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验、勘查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兵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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