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山东**有限公司**,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村**号,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猎豹牌普通客车(车牌号:D*****)沿薛某某邹坞镇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坞镇东邹坞村路段时,与步行的李某某相撞,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腹部损伤致颅脑损伤及腹部脏器损伤死亡。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某、刘某乙、张某某三人证言相互印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萍

检察员:张雪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薛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66632****;

2、诉讼卷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