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31日对刘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贵J****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惠水县烂泥寨往惠水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5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贵罗线(贵阳一罗甸)101省道47KM+50M(小地名:爬头寨)处时,该车右侧车身与路边行人钱某某发生碰撞,后刘某甲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受伤经送惠水到涟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该车部分损坏的死亡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经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省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钱某某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贵州省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甲血样进行鉴定: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15mg/100ml;经贵州省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贵JHR255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送检的贵J****5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前相关安全性能各系统及部件合格有效。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接到惠水县交警大队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民警约定的涟江医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财务返还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刘某丙邓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导致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满珍

                                               检察官助理 陈  丹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宗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