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怀宁县**镇**国际**门面(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宁兴花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车前方步行横过道路的陈某某(男,78岁,怀宁**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让周边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9344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观清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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