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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泾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车辆行驶至泾甘线135KM+200M(**乡**村**社)路段时,车辆驶入路左,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马某某经庄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6月19日16时30分许死亡。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死者马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衰竭死亡。经庄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甲、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堪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0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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