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7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且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粤AB****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广州市白某某115省道南侧路面最右侧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下行16公里278米处向南右转弯时,车身右侧与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经过的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及胸腹部损伤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廖某某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警情单、驾驶证复印件、事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24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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