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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0日由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赣A19****轻型厢式货车,装载蔬菜从江东新区**往紫某某城方向行驶,行至242省道31KM+700M(紫某某**镇**路段)时,与前方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叶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酒精测试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见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附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雄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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