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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3日0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RLD****号小型轿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清和大道由迳口方向往清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清和大道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门前路段时,与行车方向前方从右往左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成某某受伤送院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回工作单位********派出所报告,且留在原地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后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任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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