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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5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超载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湘H.*****,该车称重为38180kg,登记车总质量为25000kg,核载总质量12750kg)途经本市**镇**路段,在超越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时,该车右侧车身与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刮碰,后董倒地受伤。接报后,交警部门将留在现场的刘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81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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