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46岁,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青州市**食品厂职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青州市**镇**村*2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33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23398KM+200M超车时,与前方顺路前行左转弯的任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任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3)人员简介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乙醇检验鉴定报告,(2)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拍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机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家君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