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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烟台市**股份有限公司押运员,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号**号楼**单元**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寒某某北外环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方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二车相撞,致方某乙死亡,车辆受损。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方某乙系头、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复合型损伤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栾某某、方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付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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