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1时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小型客车沿章某区潘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潘王路刁镇康家村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行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1541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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