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农,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4月10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社区门前路段,逆行超车过程中,与顺行的臧某某驾驶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臧某某受伤后于2020年1月9日15时30分许因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26491****);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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