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栖霞市**街道南三里**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柳丽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23时许,酒后驾驶鲁******号机动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路012号路灯杆处,与前方在同车道内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刘某某车辆的战某甲当场死亡,战某乙、陈某某受伤。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4mg/100ml,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升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忠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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