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乡**楼**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青闫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大集晋庙村段时,因疏于观察,与行人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闫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逸。曹某公安局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曹某公安局鉴定死者闫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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