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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6时5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苏*****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24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09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省道224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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